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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药水(甲紫溶液)
紫药水(甲紫溶液)

紫药水(甲紫溶液)

处方药 医保乙类

通用名称:紫药水(甲紫溶液)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3024324

生产企业: 河北健宁药业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烧伤,口腔炎,烫伤,气息异常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紫药水(甲紫溶液)
紫药水(甲紫溶液)
板蓝根颗粒
板蓝根颗粒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份甲紫。

板蓝根。辅料为蔗糖。

生产企业

河北健宁药业有限公司

福建乐尔康药业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13024324

国药准字Z10983124

说明
作用与功效

烧伤,口腔炎,烫伤,气息异常

清热解毒,凉血利咽。用于肺胃热盛所致的咽喉肿痛、口咽干燥;急性扁桃体炎见上述证候者。

用法用量

外用。1.治疗粘膜感染,用1%水溶液外涂,一日2~3次。2.用于烧伤﹑烫伤,用0.1%~1%水溶液外涂。

开水冲服。一次5-10g(含蔗糖),一日3-4次。

副作用

尚不明确。

尚不明确。

禁忌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哺乳期妇女乳房部位用药需防止婴儿经口吸入。儿童用药:治疗婴儿口腔念珠菌病时,涂药后应暂时把婴儿面部朝下,以避免药物咽下的可能性。老人用药:尚不明确。

成分

烧伤,口腔炎,烫伤,气息异常

清热解毒,凉血利咽。用于肺胃热盛所致的咽喉肿痛、口咽干燥;急性扁桃体炎见上述证候者。

药理作用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注意事项

面部有溃疡性损害时应慎用,不然可造成皮肤着色。治疗鹅口疮时,只在患处涂药,如将溶液咽下可造成食管炎、喉头炎。涂药后不宜加封包。大面积破损皮肤不宜使用。本品不宜长期使用。

1.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2. 风寒感冒者不宜使用;3. 服药期间忌食辛辣、生冷食物;4. 过敏体质者慎用;5. 儿童应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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