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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用盐酸头孢甲肟
注射用盐酸头孢甲肟

注射用盐酸头孢甲肟

处方药 医保

通用名称:注射用盐酸头孢甲肟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13431

生产企业: 乐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本品适用于头孢甲肟敏感的链球菌属(肠球菌除外)、肺炎链球菌、消化球菌属、消化链球菌属、大肠杆菌、柠檬酸杆菌属、克雷白菌属、肠杆菌属、沙雷菌属、变形菌属、流感嗜血杆菌、拟杆菌属等引起的下述感染症: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注射用盐酸头孢甲肟
注射用盐酸头孢甲肟
利巴韦林颗粒
利巴韦林颗粒
主要成分

?本品的主要成份为盐酸头孢甲肟。

本品主要成份为利巴韦林。

生产企业

乐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113431

国药准字H51023508

说明
作用与功效

本品适用于头孢甲肟敏感的链球菌属(肠球菌除外)、肺炎链球菌、消化球菌属、消化链球菌属、大肠杆菌、柠檬酸杆菌属、克雷白菌属、肠杆菌属、沙雷菌属、变形菌属、流感嗜血杆菌、拟杆菌属等引起的下述感染症:

本品适用于呼吸道合胞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肺炎与支气管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

用法用量

1、用法:本品溶于0.9%氯化钠注射液或葡萄糖注射液中,静脉滴注。对成年人也可将本品的1次用量0.5g-2g加于糖液、电解质液或氨基酸制剂等补液中,在30分钟-2小时内进行静脉滴注。对小儿也可考虑将1次用量加于补液内,在30分钟-1小时,进行静脉滴注。静注用1g时注入约5ml溶解液于瓶内溶解,溶解后注入不少于100ml溶解液中滴注。用量: 2、成人: (1)轻度感染:一日1-2g,分2次静脉滴注。 (2)中、重度感染:可增至一日4g,分2-4次静脉滴注,也可根据临床情况进行剂量调整。 3、小儿: (1)轻度感染:一日每公斤体重40-80mg,分3-4次静脉滴注。 (2)中、重度感染:可增至一日每公斤体重160mg,分3-4次静脉滴注。 (3)脑脊膜炎:可增量至一日每公斤体重200mg,分3-4次静脉滴注。

本品用温开水完全溶解后口服。1.用于病毒性呼吸道感染:成人一次0.15g,一日3次,连用7天。2.用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成人一次0.3g,一日3~4次,连用7天。

副作用

对本品及头孢菌素类有过敏反应史者禁用。

利巴韦林最主要的毒性是溶血性贫血,在口服治疗后最初1-2周内出现血红蛋白下降,其中约10%病人可能伴随心肺方面副作用。治疗前后及治疗中应频繁监测血红蛋白,有地中海贫血、镰刀细胞性贫血患者不推荐使用利巴韦林。有胰腺炎症状或明确有胰腺炎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已经有报道伴随有贫血的患者服用利巴韦林可引起致命或非致命的心肌损害,故具有心脏病史或明显心脏病症状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如使用利巴韦林出现任何心脏病恶化症状,应立即停药给予相应治疗。在利巴韦林有关的临床试验中观察到的一般全身不良反应有:疲倦、头痛、虚弱、乏力、胸痛、发热、寒战、流感症状等。神经系统症状:眩晕;消化系统症状有食欲减退,胃部不适、恶心呕吐、轻度腹泻、便秘、消化不良等;肌肉骨骼系统症状有肌肉痛、关节痛;精神系统有失眠、情绪化、易激惹、抑郁、注意力障碍、神经质等;呼吸系统症状有呼吸困难、鼻炎等;皮肤附件系统出现脱发、皮疹、瘙痒等;另还观察到味觉异常、听力异常表现。

禁忌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已经充分的动物研究证实利巴韦林有明显的致突变和胚胎毒性(在低于人体用量的1/20时即可出现),利巴韦林会引起胎儿先天畸形或死亡,在治疗开始前、治疗期间和停药后至少6个月,服用利巴韦林的男性和女性均应避免怀孕,可能怀孕者应采用至少两种以上避孕方式有效避孕,一旦怀孕应立即告知医生。孕妇禁用利巴韦林。少量药物经乳汁排泄,因为对乳儿潜在的危险,不推荐哺乳期妇女服用利巴韦林。儿童用药:目前尚缺乏详细的研究资料。老年用药:尚未进行充分的65岁以上老年患者临床研究。在老年患者中使用利巴韦林发生贫血的可能性大于年轻患者,老年人肾功能多有下降,容易导致蓄积,不推荐老年患者服用利巴韦林。

成分

本品适用于头孢甲肟敏感的链球菌属(肠球菌除外)、肺炎链球菌、消化球菌属、消化链球菌属、大肠杆菌、柠檬酸杆菌属、克雷白菌属、肠杆菌属、沙雷菌属、变形菌属、流感嗜血杆菌、拟杆菌属等引起的下述感染症:

本品适用于呼吸道合胞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肺炎与支气管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

药理作用

1、严重的不良反应: (1)有时引起休克(小于0.1%),故要仔细观察,若出现感觉不适,口内异常感、喘鸣、眩晕、排便感、耳鸣、出汗等异常症状时,应停止给药,并进行适当处理。 (2)偶有急性肾功能不全等严重肾功能障碍(小于0.1%),故要定期检查肾功能,仔细观察,如异常时,要停止给药,并进行适当处理。 (3)有时出现粒细胞减少(小于0.1-5%)或无粒细胞症(小于0.1%),另外,其他头孢类抗生素有引起溶血性贫血的报告,出现异常时,要停止给药,并进行适当处理。 (4)有时出现伪膜性结肠炎等伴随血便的严重性结肠炎(小于0.1%),如出现腹痛,多次腹泻时,应立即停止给药,并进行适当处理。 (5)伴有发烧、咳嗽、呼吸困难、胸部X射线异常,嗜酸性细胞增多等的间质性肺炎和PIE综合症(小于0.1%),出现这种症状时,要停止给药,并进行适当处理。 (6)对肾功能不全的患者,大量用药时,有时引起痉挛等。 2、其他不良反应: (1)过敏症:皮疹、荨麻疹、红斑、瘙痒、淋巴腺肥大、关节痛。 (2)血液:贫血、嗜酸性细胞增多、血小板减少。 (3)肝脏:ALT、AST、ALP、LDH升高、黄疸、r-GTP升高。 (4)消化道:腹泻、恶心、呕吐、食欲不振、腹痛。 (5)菌群失调症:口腔炎、念珠菌症。 (6)维生素缺乏症:维生素K缺乏症状(低凝酶原血症、出血倾向等)、维生素B缺乏症状(舌炎、口腔炎、食欲不振、神经炎等)。 (7)其他:倦怠感、蹒跚、头痛。

注意事项

1、下述患者慎重用药: (1)对青霉素类抗生素有过敏史的患者。 (2)本人或父母兄弟中有易引起支气管哮喘、皮疹、荨麻疹等变态反应性症状体质的患者。 (3)有严重肾功能障碍的患者(有可能出现血药浓度持续升高)。 (4)老年患者(生理功能下降,易出现副作用,有时出现维生素K缺乏而导致的出血倾向)。 (5)经口摄食不良者或静脉内营养者,全身状态不良者(有时可引起维生素K缺乏症,故应仔细观察)。 2、因有可能发生休克反应,所以要详细问诊。建议在注射前做皮肤过敏反应试验。要事先做好一旦发生休克时的急救处理工作。 3、使用本品时,最好定期做肝功能、肾功能、血液等检查。 4、对诊断试剂的干扰:除检尿糖试带(TES-tape)反应外,用班氏试剂、弗林氏试剂、Clinitest(含硫酸铜的片状试剂)进行尿糖测定时可出现假阳性反应,直接抗球蛋白(Coombs)试验呈阳性反应,请注意。 5、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妊娠用药的安全性尚未确立,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使用本品需权衡利弊。 6、儿童用药:早产儿、新生儿用药的安全性尚不确定。 7、老年用药:老年患者多数生理功能下降,易出现副作用。有时出现维生素K缺乏而导致的出血倾向。 8、药物过量:尚不明确。

1、定期进行血常规(血红蛋白水平、白细胞计数、血小板计数)、血液生化(肝功能、TSH)检查,尤其血红蛋白检查(包括在开始前、治疗第2周、第4周)。对可能怀孕妇女每月进行怀孕测试。 2、严重贫血患者慎用,有地中海贫血、镰刀细胞性贫血患者不推荐使用利巴韦林。有胰腺炎症状或明确有胰腺炎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具有心脏病史或明显心脏病症状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如使用利巴韦林出现任何心脏病恶化症状,应立即停药给予相应治疗。 3、肝肾功能异常者慎用。肌酐清除率<50ml/min的患者,不推荐使用利巴韦林。 4、利巴韦林对诊断有一定干扰,可引起血胆红素增高(可高达25%),大剂量可引起血红蛋白降低。 5、尽早用药,呼吸道合胞病毒性肺炎病初3日内给药,利巴韦林不宜用于未经实验室确诊为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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