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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贝拉唑钠
雷贝拉唑钠

雷贝拉唑钠

处方药 医保

通用名称:雷贝拉唑钠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20329

生产企业: 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1、活动性十二指肠溃疡。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雷贝拉唑钠
雷贝拉唑钠
氟康唑胶囊
氟康唑胶囊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分为雷贝拉唑钠。

本品主要成分为氟康唑。化学名称:α- (2,4-二氟苯基) -α- (1H-1,2,4 -三唑-1-基甲基)-1H-1,2,4-三唑-1-基乙醇。分子式:C13H12F2N6O分子量:306.28

生产企业

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辉瑞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020329

国药准字H10960165

说明
作用与功效

1、活动性十二指肠溃疡。

用于治疗口咽部和食道念珠菌感染;播散性念珠菌病,包括腹膜炎、肺炎、尿路感染等;念珠菌外阴阴道炎。尚可用于骨髓移植患者接受细胞毒类药物或放射治疗时,预防念珠菌感染的发生。

用法用量

本品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用法用量可能存在差异,请阅读具体药物说明书使用,或遵医嘱。 雷贝拉唑钠肠溶片: 1、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吻合口溃疡、卓-艾氏综合征:通常,成人每次口服本品10mg,每日1次;根据病情也可每次口服20mg,每日1次。在一般情况下,胃溃疡和吻合口溃疡的疗程不超过8周,十二指肠溃疡的疗程不超过6周。 2、反流性食管炎:通常,成人每次口服本品10mg,每日1次。根据病情也可每次口服20mg,每日1次。在一般情况下,反流性食管炎的疗程不超过8周。对于持续发作和复发性反流性食管炎的维持治疗,每次口服本品10mg,每日1次。 3、辅助用于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患者根除幽门螺旋杆菌:通常,成人每次同时口服本品10mg、阿莫西林750mg、克拉霉素200mg,每日2次连续服用7日。克拉霉素剂量可按需要适当增加,最高剂量为每次400mg,每日2次。注意对于病情严重及复发性、顽固性病例,建议每次口服本品20mg,每日1次(复发性反流性食管炎的维持治疗除外)。 雷贝拉唑钠肠溶胶囊: 1、本品不能咀嚼或压碎服用,应整粒吞服。 2、成年人/老年患者的用药: (1)活动性十二指肠溃疡和活动性良性胃溃疡患者:一次20mg,一日1次,晨服。 ①大多数活动性十二指肠溃疡患者在用药4周后痊愈。但有2%的患者还需要继续用药4周才能痊愈。 ②一些十二指肠溃疡患者对晨服10mg,一日1次的治疗量即有反应。 ③大多数活动性良性胃溃疡需在用药6周后痊愈。但有9%的患者还需继续用药6周才可痊愈。 (2)侵蚀性或溃疡性的胃-食管反流征(GERD)患者:一次20mg,一日1次,疗程为4-8周。 (3)胃-食管反流征(GERD)的长期治疗方案的维持治疗:疗程为12个月,维持治疗量为一次10mg或20mg,一日1次。一些患者对一日10mg的维持治疗量即有反应。 (4)幽门螺旋杆菌的根治性治疗:与适当的抗生素合用,可用于根治幽门螺旋杆菌阳性的十二指肠溃疡。本品应在早晨、餐前服用,尽管用药时间及摄食对雷贝拉唑钠药效无影响,但此种给药方式更有利于治疗的进行。 3、肝肾功能不全患者的用药:肝肾功能不全患者在用药过程中无需进行剂量调节。但在对有严重的肝功能不全患者用药时,应参见“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

口服。成人。播散性念珠菌病:首次剂量0.4g,以后一次0.2g,一日1次,至少4周,症状缓解后至少持续2周。食道念珠菌病:首次剂量0.2g,以后一次0.1g,一日1次,持续至少3周,症状缓解后至少持续2周。根据治疗反应,也可加大剂量至一次0.4g,一日1次。口咽部念珠菌病:首次剂0.2g,以后一次0.1g,一日1次,疗程至少2周。念珠菌外阴阴道炎:单剂量,0.15g。预防念珠菌病:有预防用药指征者0.2~0.4g,一日1次。肾功能不全者若只需给药1次,不用调节剂量;需多次给药时,第一及第二日应给常规剂量,此后应按肌酐清除率来调节给药剂量。小儿治疗方案尚未建立。有资料报道起始剂量按体重一日3~6mg/kg,一日1次,治疗少数出生2周至14岁的小儿患者,结果是安全的。

副作用

1、对本品任何成分有药物过敏史的患者。 2、正在服用硫酸阿扎那韦的患者。

1.常见消化道反应,表现为恶心、呕吐、腹痛或腹泻等。2.过敏反应:可表现为皮疹,偶可发生严重的剥脱性皮炎(常伴随肝功能损害)、渗出性多形红斑。3.肝毒性:治疗过程中可发生轻度一过性血清氨基转移酶升高,偶可出现肝毒性症状,尤其易发生于有严重基础疾病(如艾滋病和癌症)的患者。4.可见头晕、头痛。5.某些患者,尤其有严重基础疾病(如艾滋病和癌症)的患者,可能出现肾功能异常。6.偶可发生周围血象一过性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等血液学检查指标改变,尤其易发生于有严重基础疾病(如艾滋病和癌症)的患者。

禁忌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1.动物试验中,本品高剂量给予动物时可出现流产、死胎增多、幼年动物有肋骨畸形、腭裂等变化。虽然在人类中未发现此类情况,但孕妇仍应禁用。2.尚无母乳中含本品浓度的数据,故哺乳期妇女慎用或服用本品时暂停哺乳。儿童用药:参见【用法用量】,或遵医嘱。老年用药:肾功能正常的老年患者无须调整剂量。肾功能减退的老年患者须根据肌酐清除率调整剂量[详见(用法用量)]。或遵医嘱。

药理作用

1、休克及类过敏反应:本品可能会引起休克(发病率不明)或类过敏反应(发病率不明)。因此治疗期间应密切观察患者,一旦出现此异常状况,应停止用药,并采取适当的处理。 2、低钠血症:本品可能引起低钠血症(发病率不明)。一旦出现此异常状况应停止用药,并采取适当的处理。 3、暴发型肝炎、肝功能障碍及黄疸:本品可能引起暴发型肝炎(发病率不明)、肝功能障碍(0.1%-5%)、黄疸(发病率不明)。因此一旦出现此异常状况,应停止用药,并采取适当的处理。 4、间质性肺炎:本品可能引起间质性肺炎(<0.1%)。一旦出现发热、咳嗽、呼吸困难及异常呼吸音(爆裂音),应立即进行胸部X射线或其他检查,停止用药,并采取适当的处理,例如给予甾类皮质激素进行治疗。 5、中毒性表皮溶解坏死,皮肤粘膜眼综合征(Stevens-Johnson综合征)及多形性红斑:本品可能引起皮肤病,例如Stevens-Johnson综合征(发病率不明)及多形性红斑(发病率不明)。治疗期间应密切观察患者,一旦出现此异常状况,应停止用药,并采取适当的处理。 6、急性肾功能衰竭,间质性肾炎:本品可能引起急性肾功能衰竭(发病率不明)及间质性肾炎(发病率不明)。应注意进行患者肾功能检查(如血尿素氮、肌酐等)。一旦出现此异常状况,应停止用药,并采取适当的处理。 7、全血细胞减少、粒细胞缺乏症、血小板减少及溶血性贫血:本品可能引起全血细胞减少(发病率不明)、粒细胞缺乏症(发病率不明)、血小板减少(0.1%-5%)以及溶血性贫血(发病率不明)。因此一旦出现此异常状况,应停止用药,并采取适当的处理。 8、横纹肌溶解症:本品可能引起横纹肌溶解(发病率不明),并出现肌痛、无力感、血液或尿液中肌酸磷酸激酶、肌红蛋白的含量升高。一旦出现此异常状况,应停止用药,并采取适当的处理。 9、视力障碍:本品可能引起视力障碍。旦出现此异常状况,应停止用药,并采取适当的处理。 10、血管性水肿,支气管痉挛:本品可能引起血管性水肿,支气管痉挛。一旦出现此异常状况,应停止用药,并采取适当的处理。 11、意识错乱:本品可能引起谵妄、行为异常、定向障碍、幻觉、焦虑、易激惹和有攻击性等。一旦出现此异常状况,应停止用药,并采取适当的处理。 12、其他不良反应详见说明书。

注意事项

1、本品为肠溶衣片,患者注意在服用时不能咀嚼或压碎,应整片吞服。 2、服用本品时有可能掩盖由胃癌引起的症状,故应在确诊为非恶性肿瘤的前提下开始服用本品。 3、对有药物过敏病史、肝功能障碍的患者(有肝硬化患者服药后出现肝性脑病的报告)及老年患者应慎重使用本品。 4、使用本品治疗时应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并将用药量控制在治疗所需的最低剂量。由于本品尚无充分的长期使用经验,故不宜用于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吻合口溃疡的维持治疗。 5、对于反流性食管炎的维持治疔,只适用于复发性和顽固性病例,对无需进行维持治疗的患者应避免使用。当患者饮食和饮酒的生活方式得到改善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没有复发时,应停止用药。在维持治疗期间,建议讲切监测例如定期的内窥镜检查。 6、本品在原产国日本尚缺乏对反流性食管康复维待治的长期安全性研究资料(在日本无6个月以上用药经验,但在其他国家有年以上的用药经验)。 7、当本品辅助用于胃溃疡或长指肠微疡患者根除难螺旋菌,对于阿莫西林和克拉霉素的药品说明书中所标示的禁忌、慎重用药、严重的不良反应及其他注意事项,应再次进行检查。 8、关于13C尿素呼吸试验的过意事:服用质子泵抑制剂(例如雷贝拉唑钠)以及抗生素(例如阿莫西林和克拉霉素)期间或用停用后的短时间,13C尿素呼吸试验可能显示假阴性结果。因此,应在停止服用述药物4周以后,再进行13C尿素呼吸试验检测幽门螺旋杆菌的根除效果。 9、据报道,长期使用本品可导致良性胃息肉。 10、大鼠口服给药25mg/kg/日或更大剂量,可观察到甲状腺重量增加及血液中甲状腺素水平升高。临床使用本品期间应注意监测甲状腺功能。 11、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1)孕妇或可能怀孕的妇女使用本品时,应在判断其治疗的益处明显大于风险的前提下方可用药。 (2)哺乳期妇女应避免使用本品。必须用药时,应停止哺乳。 12、儿童用药:本品尚缺乏儿童临床用药经验和安全性研究资料,不推荐使用。 13、老年用药:老年人应慎重使用本品。本品主要在肝脏代谢,而一般情况下老年人的肝功能有所降低,更可能引起不良反应。因此,一旦出现不良反应,应采取暂时停药/增加停药间期并进行监测等措施。 14、药物过量:未进行该项试验且无可参考文献。

1.本品与其他吡咯类药物可发生交叉过敏反应,因此对任何一种吡咯类药物过敏者禁用本品。 2.由于本品主要自肾排出,因此治疗中需定期检查肾功能。用于肾功能减退患者需减量应用。 3.本品目前在免疫缺陷者中的长期预防用药,已导致念珠菌属等对氟康唑等吡咯类抗真菌药耐药性的增加,故需掌握指征,避免无指征预防用药。 4.治疗过程中可发生轻度一过性血清氨基转移酶升高,偶可出现肝毒性症状。因此用本品治疗开始前和治疗中均应定期检查肝功能,如肝功能出现持续异常,或肝毒性临床症状时均需立即停用本品。 5.本品与肝毒性药物合用、需服用本品两周以上或接受多倍于常用剂量的本品时,可使肝毒性的发生率增高,故需严密观察,在治疗前和治疗期间每两周进行一次肝功能检查。 6.本品应用疗程应视感染部位及个体治疗反应而定。一般治疗应持续至真菌感染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指标显示真菌感染消失为止。隐球菌脑膜炎或反复发作口咽部念珠菌病的艾滋病患者需用本品长期维持治疗以防止复发。 7.接受骨髓移植者,如严重粒细胞减少已先期发生,则应预防性使用本品,直至中性粒细胞计数上升至1×109/L以上后7天。 8.肾功能损害者,可按前述方案调整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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