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汗停颗粒
通用名称:虚汗停颗粒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4020783
生产企业: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
功能主治:益气养阴,固表敛汗。用于气阴不足之自汗、盗汗及小儿盗汗。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药品信息 | |||
| 类型 |
OTC乙类 |
非处方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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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 |
奇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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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格 |
10g*20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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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剂型 |
颗粒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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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成分 |
黄芪、牡蛎(煅)、浮小麦、糯稻根、大枣。 |
阿法骨化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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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状 |
本品为黄棕色颗粒,味甜,微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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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 |
TEIJINPHARMALIMITEDIWAKUNIPHARMACEUTICALFACT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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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Z44020783 |
注册证号H201003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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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 |||
| 作用与功效 |
益气养阴,固表敛汗。用于气阴不足之自汗、盗汗及小儿盗汗。 |
骨质疏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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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法用量 |
用开水冲服,四周岁以下儿童,一次5克,一日2次。四周岁以上儿童,一次5克,一日3次。 |
在充分控制患者正常血钙值的基础上,调整本品的服用量。慢性肾衰竭和骨质疏松症通常成人1日1次,口服阿法骨化醇0.5-1.0ug。但应按年龄、症状适当增减用量。甲状旁腺机能低减症,其它维生素D代谢异常所致的疾病通常成人1日1次,口服阿法骨化醇1.0-4.0ug,口服。但应按疾病、年龄、症状、病情适当增减用量。儿童对小儿的骨质疏松症,常用量为1日1次,口服阿法骨化醇0.01-0.03ug/kg。其他疾病时,1日1次,口服阿法骨化醇0.05-0.1ug/kg。但应按病情、症状适当增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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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良反应 |
尚不明确。 |
尚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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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忌 |
糖尿病患者禁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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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
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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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用药 |
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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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用药 |
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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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理作用 |
1. 止汗。(1)对毛果芸香碱引起的实验动物出汗亢进有较好的对抗作用;(2)对在偏高温(28℃)环境中的实验动物出汗有抑制作用。2.提高免疫功能。明显增强免疫受抑实验动物(环磷酰胺模型)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功能。 |
本品口服后,由肠道迅速被吸收到血液中,受肝脏微粒体的25羟化酶的作用,侧链的第25位被羟化,成为有活性的物质1α,25-(OH)2D3,分布于肠道及骨骼等靶组织,与受体结合促进肠道钙吸收和骨形成等一系列生理活性。促进肠道吸收钙及升高血钙作用:给缺乏维生素D的大白鼠和摘除肾脏的大白鼠服用阿法骨化醇的实验结果,证实本品有促进肠道钙吸收及血钙上升的作用。促进骨形成作用:通过孵化9日的鸡胚组织培养的研究结果,证明正常的骨形成中1α,25-(OH)2D3是必需的。肾切除的大白鼠:在肾部分切除而出现许多较多骨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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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1.忌辛辣、生冷、油腻食物。2.感冒发热病人不宜服用。3.本品宜饭前服用。4.高血压、心脏病、肝病、肾病等慢性病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5.服药2周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6.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10.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1.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
给有高磷血症的患者服用时,要并用磷酸结合剂使血清磷值下降。为了预防过量给药,在本品服用期间,应定期测定血清钙值,调整服药量以避免导致高钙血症。在发生高血钙时,应立即停止服用。在血清钙值恢复正常后,再开始减量服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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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物相互作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