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氮平片
通用名称:奥氮平片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83500
生产企业: 齐鲁制药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奥氮平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对奥氮平初次治疗有效的患者,巩固治疗可以有效维持临床症状改善。奥氮平用于治疗中、重度躁狂发作。对奥氮平治疗有效的躁狂发作患者,奥氮平可以预防双相情感障碍的复发。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药品信息 | |||
| 类型 |
处方药 |
处方药 |
|
| 商标 |
奥夫平 |
|
|
| 规格 |
5mg*14片 |
每支装10ml |
|
| 剂型 |
片剂 |
合剂 |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为奥氮平。 |
熟地黄、山茱萸(制)、山药、茯苓、牡丹皮、泽泻、麦冬、五味子。 |
|
| 性状 |
|
||
| 生产企业 |
北京亚东生物制药(安国)有限公司 |
||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183500 |
国药准字Z11020713 |
|
| 说明 | |||
| 作用与功效 |
奥氮平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对奥氮平初次治疗有效的患者,巩固治疗可以有效维持临床症状改善。奥氮平用于治疗中、重度躁狂发作。对奥氮平治疗有效的躁狂发作患者,奥氮平可以预防双相情感障碍的复发。 |
滋肾养肺。用于肺肾阴亏,潮热盗汗,咽干,眩晕耳鸣,腰膝酸软。 |
|
| 用法用量 |
精神分裂症 :奥氮平的建议起始剂量为10 mg/天,每日1次,与进食无关。 在精神分裂症的治疗过程中,可以根据患者的临床状态调整日剂量为5-20 mg/天。 建议经过适当的临床评估后,剂量可增加至10 mg/天的常规剂量以上,加药间隔不少于24小时。 停用奥氮平时应逐渐减少剂量。 躁狂发作 :单独用药时起始剂量为每日15 mg,合并治疗时每日10 mg。 预防双相情感障碍复发 :推荐起始剂量为10 mg/日。 对于使用奥氮平治疗躁狂发作的患者,预防复发的持续治疗剂量同前。详见内包装说明书。 |
口服,一次10毫升,一日2次。 |
|
| 不良反应 |
- |
尚不明确。 |
|
| 禁忌 |
奥氮平禁用于已知对该产品的任何成份过敏的患者。奥氮平禁用于已知有窄角性青光眼危险的患者。 |
忌油腻食物。 |
|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
妊娠对妊娠期妇女还没有足够的对照试验研究。已经怀孕或在奥氮平治疗期间准备怀孕的患者,要通知医生。由于经验有限,只有当可能的获益大于对胎儿的潜在危险时方能使用本药。在怀孕期的后3个月使用抗精神病药物(包括奥氮平)的母亲,新生儿有出现不同程度及持续时间的不良反应(包括锥体外系症状和/或停药反应)的风险,已有激越、肌张力增高、肌张力减退、震颤、嗜睡、呼吸窘迫和喂食障碍的报告。因此,新生儿应密切监护。哺乳 在一项健康妇女的哺乳研究中,奥氮平通过乳汁排泄。稳态时平均婴儿药物暴露量(mg/kg)估计是母体奥氮平剂量(mg/kg)的1.8%。如果患者服用奥氮平,应该建议她们不要哺乳婴儿。生育能力 对生育能力的影响尚不清楚。 |
尚不明确。 |
|
| 儿童用药 |
本品在中国18岁以下儿童及青少年患者中用药的安全有效性尚未确立。 |
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
|
| 老人用药 |
通常不会使用较低的起始剂量(5mg/日),但对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若有临床指征,应考虑使用较低的起始剂量。 |
尚不明确。 |
|
| 药理作用 |
尚不明确 |
||
| 注意事项 |
以下内容来自本品国外说明书信息。中国尚未批准本品用于18岁以下儿科人群。使用抗精神病药物治疗过程中,患者临床症状的改善可能需要几天甚至几个星期,在此期间应密切监护患者。痴呆相关精神病性和/或行为障碍痴呆相关精神病性和/或行为紊乱的患者,不推荐使用奥氮平治疗,因为有增加死亡和脑血管事件的风险。在一项安慰剂对照的临床试验中(6-12周),受试者为患有痴呆相关精神病性和/或行为紊乱的老年人(平均年龄78岁)。和安慰剂比较,用奥氮平治疗的患者死亡率增加了2倍(分别为3.5%,1.5%)。但升高的死亡发生率与奥氮平的剂量(平均日剂量为4.4mg)或治疗的持续时间无相关性。导致死亡率升高的风险因素包括:年龄大于65岁,吞咽困难,镇静状态,营养不良和脱水,肺部疾病(如吸入或非吸入性肺炎),或同时服用苯二氮䓬类药物。然而,排除这些风险因素,使用奥氮平治疗的患者的死亡率依然高于使用安慰剂的患者。在同一临床试验中,有报道脑血管不良事件(CVAE,即中风,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其中包括死亡病例。用奥氮平治疗的患者出现脑血管不良事件的发生率为安慰剂的3倍(分别是1.3%,0.4%)。所有出现脑血管不良事件的用奥氮平和安慰剂治疗的患者均有已经存在的风险因素。与奥氮平治疗有关的CVAE的风险因素包括年龄大于75岁和血管/混合型痴呆。奥氮平的有效性在这些试验中没有得到证实。 |
1.忌油腻食物。2.感冒病人不宜服用。3.服药二周或服药期间症状无改善,或症状加重,或出现新的严重症状,应立即停药并去医院就诊。4.按照用法用量服用,小儿及孕妇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5.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6.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7.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8.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9.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
|
| 药物相互作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