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甘酸钠气雾剂
通用名称:色甘酸钠气雾剂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7022929
生产企业: 山东京卫制药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本品用于预防和治疗支气管哮喘,过敏性哮喘及过敏性鼻炎。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药品信息 | |||
| 类型 |
处方药 |
非处方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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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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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格 |
35mg*200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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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剂型 |
气雾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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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成分 |
每瓶总量14g,内含色甘酸钠0.7g,每揿含色甘酸钠3.5mg,每瓶200揿。 |
本品主要成份对乙酰氨基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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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状 |
本品在耐压容器中的药液为无色或微黄色的混悬液,揿压阀门,药液即呈雾粒喷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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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 | |||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37022929 |
国药准字H15020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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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 |||
| 作用与功效 |
本品用于预防和治疗支气管哮喘,过敏性哮喘及过敏性鼻炎。 |
用于普通感冒或流行性感冒引起的发热,也用于缓解轻至中度疼痛如头痛、关节痛、偏头痛、牙痛、肌肉痛、神经痛、痛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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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法用量 |
喷吸前先摇匀液体。气雾吸入,每次1~2揿,每日3~4次。 |
口服。 1.6~12岁儿童,一次0.5片。 2.12岁以上儿童及成人一次1片,若持续发热或疼痛,可间隔4-6小时重复用药一次,24小时内不得超过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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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良反应 |
偶有排尿困难;气雾吸入可致刺激性咳嗽。 |
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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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忌 |
对本品及氟里昂过敏者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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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
应慎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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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用药 |
应在医师指导下用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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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用药 |
应在医师指导下用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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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理作用 |
偶有排尿困难;气雾吸入可致刺激性咳嗽。 |
偶见皮疹、荨麻疹、药热及粒细胞减少。长期大量用药会导致肝肾功能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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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1. 由于本品系预防性地阻断肥大细胞脱颗粒,而非直接舒张支气管,因此对于支气管哮喘病例应在发病季节之前2~3周提前用药。2. 极少数人在开始用药时出现哮喘加重,此时可先吸入少许扩张支气管的气雾剂,如沙丁胺醇。3. 不要中途突然停药,以免引起哮喘复发。4. 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5. 本品起效较慢,需连用数日甚至数周后才起作用,故对正在发作的哮喘无效。6. 首次使用或用后放置一周以上再使用时,应先向空气中试喷。如遇喷不出情况,请确认使用是否正确或检查助动器喷孔是否堵塞。7. 连续使用数次后,须取下助动器,用温水浸泡冲洗,擦净晾干后重新安装,以防助动器喷孔堵塞。8. 本品系受压容器,严禁受热,撞击或在瓶上戳刺,即使将药用完也应避免。9. 请将此药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
1.本品为对症治疗药,用于解热连续使用不超过3天,用于止痛不超过5天,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2.对阿司匹林过敏者慎用。 3.不能同时服用其他含有解热镇痛药的药品(如某些复方抗感冒药)。 4.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 5.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 6.服用本品期间不得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9.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0.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1.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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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物相互作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