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儿咳喘灵口服液
通用名称:小儿咳喘灵口服液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1020752
生产企业: 河南润弘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宣肺、清热、止咳、祛痰。用于上呼吸道感染引起的咳嗽。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药品信息 | |||
| 类型 |
处方药 |
OTC甲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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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 |
新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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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格 |
10毫升 |
4g*10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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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剂型 |
口服溶液剂 |
颗粒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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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成分 |
麻黄、金银花、苦杏仁、板蓝根、石膏、甘草、瓜蒌 |
本品为复方制剂,每袋含对乙酰氨基酚125毫克,马来酸氯苯那敏0.5毫克,人工牛黄5毫克,辅料为蔗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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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状 |
本品为棕黄色液体;味甜,有麻感。 |
本品为淡橙黄色颗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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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 | |||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Z41020752 |
国药准字H37023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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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 |||
| 作用与功效 |
宣肺、清热、止咳、祛痰。用于上呼吸道感染引起的咳嗽。 |
适用于缓解儿童普通感冒及流行性感冒引起的发热、头痛、四肢酸痛、打喷嚏、流鼻涕、鼻塞、咽痛等症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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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法用量 |
口服,一日3-4次。2岁以内一次5毫升;3—4岁一次7.5毫升;5—7岁一次10毫升。 |
温开水冲服,12岁以下儿童用量如下: 1.1~3岁,体重10~14公斤,一次0.5~1袋。2.4~63岁,体重16~20公斤,一次1~1.5袋。3.7~9岁,体重22~26公斤,一次1.5~2袋。4.10~12岁,体重28~32公斤,一次2~2.5袋,一日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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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良反应 |
- |
有时有轻度头晕、乏力、恶心、上腹不适、口干、食欲缺乏和皮疹等,可自行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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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忌 |
- |
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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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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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用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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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用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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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理作用 |
尚不明确。 |
本品中对乙酰氨基酚能抑制前列腺素的合成,有解热镇痛作用;马来酸氯苯那敏为抗组胺药,能减轻流涕、鼻塞、打喷嚏等症状;人工牛黄有解热、镇惊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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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1.忌食生冷辛辣食物。2.在服用咳嗽药时应停止服补益中成药。3.本品是以清宣肺热,止咳平喘为主,可以在小儿发热初起,咳嗽不重的情况下服用,若见高热痰多,气促鼻煽者应及时去医院就诊。4.咳嗽久治不愈,或频咳伴吐,则应去医院就诊。5.按照用法用量服用,服药3天症状无改善或服药期间症状加重者,应及时就医。6.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7.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8.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9.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11.运动员慎用。12.本品为浓缩型制剂,用法用量与原品种有显著变化,服用前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合理用药。13.本品久置可能有少量沉淀,用时摇匀即可。 |
1.用药3~7天,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2.服用本品期间不得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3.1岁以下儿童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4.不能同时服用与本品成份相似的其他抗感冒药。5.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6.如服用过量或发生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就医。7.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9.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0.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11. 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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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物相互作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