硝酸咪康唑乳膏
通用名称:硝酸咪康唑乳膏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4284
生产企业: 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1.由皮真菌、酵母菌及其他真菌引起的皮肤、指(趾)甲感染,如:体股癣、手足癣、花斑癣、头癣、须癣、甲癣;皮肤、指(趾)甲念珠菌病;口角炎、外耳炎。由于本品对革兰阳性菌有抗菌作用,可用于此类细菌引起的继发性感染。|2.由酵母菌(如念珠菌等)和革兰阳性细菌引起的阴道感染和继发感染。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药品信息 | |||
| 类型 |
处方药 |
非处方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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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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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格 |
2% ,10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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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剂型 |
乳膏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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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成分 |
本品每克含主要成份硝酸咪康唑20毫克。辅料为:聚丙烯酸、三乙醇胺、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丙二醇、苯甲酸和纯化水。 |
化学名:(2S-反式)-6-(1-甲基-4-丙基-2-吡咯烷碳酰胺基)-1-硫代-甲基-7-氯-6,7,8-三脱氧-L-苏式-α-D-半乳糖吡喃糖苷-2-二氢磷酸酯。分子量:C18H34ClN2O8P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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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状 |
本品为乳剂型基质的白色或类白色软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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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 | |||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64284 |
国药准字H20010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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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 |||
| 作用与功效 |
1.由皮真菌、酵母菌及其他真菌引起的皮肤、指(趾)甲感染,如:体股癣、手足癣、花斑癣、头癣、须癣、甲癣;皮肤、指(趾)甲念珠菌病;口角炎、外耳炎。由于本品对革兰阳性菌有抗菌作用,可用于此类细菌引起的继发性感染。|2.由酵母菌(如念珠菌等)和革兰阳性细菌引起的阴道感染和继发感染。 |
用于治疗寻常痤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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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法用量 |
1. 皮肤感染:外用,涂搽于洗净的患处,早晚各1次,症状消失后(通常需2~5周)应继续用药10天,以防复发。2. 指(趾)甲感染:尽量剪尽患甲,将本品涂擦于患处,一日1次,患甲松动后(约需2~3周)应继续用药至新甲开始生长。确见疗效一般需7个月左右。3. 念珠菌阴道炎:每日就寝前用涂药器将药膏(约5克)挤入阴道深处,必须连续用2周。月经期内也可用药。二次复发后再用仍然有效。 |
局部外用,先用温水洗净患处,轻轻揩干后,取适量药液涂于患处,每日早晚各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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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良反应 |
偶见过敏、水疱、烧灼感、充血、瘙痒或其他皮肤刺激症状。非常罕见血管神经性水肿、荨麻疹、湿疹、接触性皮炎、红斑、骨盆痛(痉挛)、阴道刺激、阴道分泌物和给药部位不适。 |
有肠炎或溃疡性结肠病史者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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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忌 |
已知对硝酸咪康唑或本品其他成份过敏者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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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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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用药 |
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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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用药 |
老年患者应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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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理作用 |
偶见过敏反应 |
可引起皮肤干燥、局部刺激、皮疹等过敏反应。偶见胃肠不适及腹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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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1.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鼻等)。|2.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3.治疗念珠菌病,需避免密封包扎,否则可促使致病菌生长。|4.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5.用于妇科疾病时:无性生活史的女性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用药期间注意个人卫生,防止重复感染。|6.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7.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8.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11.出现局部敏感或过敏反映,应立即停药并及时咨询医生。|12.当性伴侣被感染时也应给予适当的治疗。|13.本品为局部用药,不得口服。如被意外大量口服,如需要可采用适当的胃排空措施。 |
1.该药品局部吸收后,也可能引起腹泻,此时应立即停药,并向医师咨询。2.请勿将该药品用于其他细菌引起的皮肤感染。3.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鼻等),若误进眼睛,应以清水彻底冲洗。4.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瘙痒、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5.孕妇慎用,哺乳期妇女如必须使用,应停止哺乳。6.12岁以下儿童请在医师指导下使用。7.每次使用后应将瓶塞塞紧。8.对该药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9.该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10.请将该药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1.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12.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该药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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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物相互作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