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必利片
通用名称:舒必利片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4022019
生产企业: 山西省太原晋阳制药厂
功能主治:本品对淡漠、退缩、木僵、抑郁、幻觉和妄想症状的效果较好,适用于精神分裂症单纯型、偏执型、紧张型及慢性精神分裂症的孤僻、退缩、淡漠症状。对抑郁症状有一定疗效。其他用途有止呕。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药品信息 | |||
| 类型 |
处方药 |
处方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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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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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格 |
0.1g |
25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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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剂型 |
片剂 |
片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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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为:舒必利。 |
本品主要成分为氯氮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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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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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 | |||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14022019 |
国药准字H11021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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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 |||
| 作用与功效 |
本品对淡漠、退缩、木僵、抑郁、幻觉和妄想症状的效果较好,适用于精神分裂症单纯型、偏执型、紧张型及慢性精神分裂症的孤僻、退缩、淡漠症状。对抑郁症状有一定疗效。其他用途有止呕。 |
本品不仅对精神病阳性症状有效,对阴性症状也有一定效果。适用于急性与慢性精神分裂症的各个亚型,对幻觉妄想型,青春型效果好。也可以减轻与精神分裂症有关的情感症状(如:抑郁,负罪感,焦虑)。对一些用传统抗精神病药治疗无效或疗效不好的病人,改用本品可能有效。本品也用于治疗躁狂症或其他精神病性障碍的兴奋躁动和幻觉妄想。因导致粒细胞减少症,一般不宜作为首选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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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法用量 |
口服。1.治疗精神分裂症,开始剂量为一次100mg(一片),一日2~3次,逐渐增至治疗量一日600~1200mg(6-12片),维持剂量为一日200~600mg(2-6片)。2.止呕,一次100~200mg(1-2片),一日2~3次。 |
口服,从小剂量开始,首次剂量为一次25mg,一日2~3次,逐渐缓慢增加至常用治疗量一日200~400mg,高量可达一日600mg。维持量为一日100~200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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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良反应 |
1. 常见有失眠,早醒,头痛,烦躁,乏力,食欲不振等。可出现口干,视物模糊,心动过速,排尿困难与便秘等抗胆碱能不良反应。2. 剂量大于一日600mg(6片)时可出现锥体外系反应,如震颤,僵直,流涎,运动迟缓,静坐不能,急性肌张力障碍。3. 较多引起血浆中泌乳素浓度增加,可能有关的症状为:溢乳,男子女性化乳房,月经失调,闭经,体重增加。4. 可出现心电图异常和肝功能损害。5. 少数患者可发生兴奋,激动,睡眠障碍或血压升高。6. 长期大量服药可引起迟发性运动障碍。 |
1. 镇静作用强和抗胆碱能不良反应较多,常见有头晕,无力,嗜睡,多汗,流涎,恶心,呕吐,口干,便秘,体位性低血压,心动过速。 2. 常见食欲增加和体重增加。 3. 可引起心电图异常改变。可引起脑电图改变或癫痫发作。 4. 也可引起血糖增高。 5. 严重不良反应为粒细胞缺乏症及继发性感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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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忌 |
嗜铬细胞瘤、高血压患者、严重心血管疾病和严重肝病患者、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
严重心,肝,肾疾患,昏迷,谵妄,低血压,癫痫,青光眼,骨髓抑制或白细胞减少者禁用。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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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
孕妇慎用,使用时应减低剂量。哺乳期妇女使用本品期间应停止哺乳。 |
孕妇禁用。哺乳期妇女使用本品期间应停止哺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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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用药 |
6岁以上儿童按成人剂量换算,应小剂量开始,缓慢增加剂量。 |
12岁以下儿童不宜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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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用药 |
老年患者应从小剂量开始,缓慢增加剂量。 |
慎用或使用低剂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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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理作用 |
1.常见有失眠、早醒、头痛、烦躁、乏力、食欲不振等。可出现口干、视物模糊、心动过速、排尿困难与便秘等抗胆碱能不良反应。 2.剂量大于一日600mg时可出现锥体外系反应,如震颤、僵直、流涎、运动迟缓、静坐不能、急性肌张力障碍。 3..较多引起血浆中泌乳素浓度增加,可能有关的症状为:溢乳、男子女性化乳房、月经失调、闭经、体重增加。 4.可出现心电图异常和肝功能损害。 5.少数患者可发生兴奋、激动、睡眠障碍或血压升高。 6.长期大量服药可引起迟发性运动障碍。 |
1.镇静作用强和抗胆碱能不良反应较多,常见有头晕、无力、嗜睡、多汗、流涎、恶心、呕吐、口干、便秘、体位性低血压、心动过速。2.常见食欲增加和体重增加。3.可引起心电图异常改变。可引起脑电图改变或癫痫发作。4.也可引起血糖增高。5.严重不良反应为粒细胞缺乏症及继发性感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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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1. 患有心血管疾病(如:心率失常、心肌梗死、传导异常)应慎用。2. 出现迟发性运动障碍,应停用所有的抗精神病药。3. 出现过敏性皮疹及恶性症状群应立即停药并进行相应的处理。4. 基底神经节病变,帕金森综合症,严重中枢神经抑制状态者慎用。5. 肝、肾功能不全者应减量。6. 癫痫患者慎用。 |
1. 出现过敏性皮疹及恶性综合征应立即停药并进行相应的处理。2. 中枢神经抑制状态者慎用。尿潴留患者慎用。3. 治疗头3个月内应坚持每1~2周检查白细胞计数及分类,以后定期检查。4. 定期检查肝功能与心电图。5. 定期检查血糖,避免发生糖尿病或酮症酸中毒。6. 用药期间不宜驾驶车辆、操作机械或高空作业。7. 用药期间出现不明原因发热,应暂停用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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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物相互作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