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友好医院因整容失败 被判赔偿消费者损失

作者:养生专家  时间:2013-01-08 00:00:00  来源: 大众养生网

 

 

整容风波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日前一女士为了让自己的鼻子变得更好看,不料被整容失败,左侧鼻翼塌陷,而且连正常呼吸都变得十分困难;这样的后果谁也无法预料,不过事情已经定格,这到底是谁的过错呢?经法院判决定为整容医院——中日友好医院的过错,一起来看看赔偿事宜。

 

31岁的王女士因鼻头肥大到中日友好医院整形外科做矫正手术,不料术后王女士左侧鼻翼塌陷,而且连正常呼吸都变得十分困难,王女士遂诉至法院,索赔12万余元。

 

记者上午获悉,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中日友好医院存在过错,判令其赔偿王女士2.4万余元损失。

 

据王女士诉称,2010年7月30日,她为了治疗鼻子,到中日友好医院就诊,医院整形外科在未进行任何术前检查的情况下,就于当日给她做了“膨体隆鼻手术”和“鼻头肥大矫正术”。手术后她发现左侧鼻翼塌陷,两侧鼻翼不对称,而且无法正常呼吸。

 

王女士称,除了每天要靠橡胶管撑起左侧的鼻翼塌陷处才能呼吸,鼻翼的塌陷还严重影响了她的脸部形象,给她的精神上和身体上都造成了极大的痛苦。

 

王女士曾因赔偿事宜多次找到中日友好医院交涉,但均没有结果。

 

经相关机构鉴定,认定中日友好医院在对王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医方应承担75%的赔偿责任。

 

对此,中日友好医院辩称,术前他们已按惯例告知了王女士手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并给王女士一份《手术知情同意书》,王女士认可内容后自愿签了字。

 

●法院判决

医院存在过错 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经鉴定,确认被告中日友好医院在对王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应负大部分责任,故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确定中日友好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为75%。

 

法院还认为,原告王女士虽未构成伤残,但其鼻部外观及整体容貌确因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故酌定精神损失费数额为7500元。最终,法院判决中日友好医院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2.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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