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误进假阿胶挨罚 起诉医药公司获赔9万余元

作者:养生专家  时间:2013-06-01 00:00:00  来源: 大众养生网

 

消费者徐静在南京六合区一药店买了4盒阿胶后,发现全是假的,遂向药监部门举报。药监部门查实后,药店不但被罚款5000多元,将药钱退给了消费者,另外又按3盒货款双倍赔偿了消费者。该药店随后将某医药公司告上法院。六合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某医药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随后,又向药监部门发出没收剩余的196盒假阿胶的司法建议。

 

药店误进假药被罚款

 

原告方长久药店起诉说,今年1月26日,五湖医药公司业务员傅明持南京五湖公司签发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到店推销山东东阿阿胶200盒(规格为每盒500克),货款合计82000元。药店出于对五湖公司企业信誉的信任,及时结清了货款。3月,消费者徐静在药店购买以上东阿阿胶4盒,经查为假冒产品,并向六合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经药监部门调查并委托山东东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鉴定:该批次东阿阿胶为假药。

 

六合药监部门于今年6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长久药店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3盒东阿阿胶;2、罚款5600元。为此,药店向消费者徐静退回4盒阿胶货款2240元,并按3盒阿胶货款的两倍赔偿其3360元。店方多次通知五湖公司前去处理196盒假冒东阿阿胶未果。长久药店要求,五湖公司赔偿店方货款损失82000元、支付罚款损失5600元及向消费者赔偿3360元的损失,合计90960元。

 

药店:状告医药公司索赔

 

法庭上,长久药店提供了进货的单据及货款收条,以及傅明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傅明向店方销售东阿阿胶及收取货款的行为是为五湖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五湖公司对此答辩称,五湖公司确实与长久药店存在业务关系,傅明在2007年10月至2011年4月,也确实是五湖公司工作人员。但是,傅明2007年10月至2008年2月从事仓库检货的岗位,2009年2月至2009年4月从事配送岗位,配送岗位的职能是送货和结款,有权接收现金。而2009年5月到9月底负责江北业务,从事业务岗,则只负责联系业务,不能接收现金。

 

“2010年以后傅明不负责江北业务,负责溧水,秦淮、江宁、高淳的业务,江北业务由另一名业务员负责。”五湖公司方面认为,从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及落款日期看,有明显的涂改痕迹,质量保证协议也进行了涂改,对其效力不认可。而且,授权委托书写明了业务员不能收钱,不能经手货物。显然傅明向药店销售该批东阿阿胶没有经过公司授权,而即便是公司授权的业务员,其无权经手货款,傅明个人打条子收取现金的行为已超出了授权委托书上载明的授权范围,所以,这是傅明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医药公司:卖药是业务员个人行为

 

为证明答辩的观点,五湖公司出具了傅明在五湖公司岗位情况表、授权委托书、销售出库单、客户明细等证据。“傅明在今年4月1日因为嫌待遇不好离职了。本公司现对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都有编号,出库单加盖的印章是方形而不是圆形,长久药店举证的出库单是假的,本公司没有向药店销售过这批东阿阿胶,不应该承担责任。”

 

六合法院审理后查明,长久药店与五湖公司自2009年起就有药品买卖业务关系,五湖公司曾向长久药店出具傅明为业务员、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的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委托书上虽然明确未经委托人另行授权,不得直接接收现金和货物。但是,五湖公司向药店出具的2009年3月24日、4月21日两张发票,却均有傅明接收货款的签名。今年1月26日,傅明持有有效期至今年12月31日,内容同上的授权委托书,向药店供应了这批200盒阿胶,并出具了收条,提供了加盖有五湖公司出库专用章的销售出库单1份。经查,傅明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及委托书落款日期均有涂改痕迹。

 

法院:未采纳医药公司证据判其赔偿

 

法院认为,傅明向长久药店出具的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的授权委托书其有效期虽然有涂改,但印章是真实的,且傅明确为自2009年以来以五湖公司的业务员身份,五湖公司从未通知过傅明不能代表其公司经营业务,故长久药店基于多年来对五湖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信任,有理由相信傅明向其供应阿胶的行为是履行职务。并且傅明担任业务员期间,多次经手现金收取货款,虽然违反了授权委托书规定,但五湖公司却从未提出过异议。而五湖公司授权的另外一名业务员,也有同样的越权签收货款的习惯,所以,五湖公司称业务员只负责业务不收款,傅明擅自收款超越了其权限不予认可的辩解,不能成立。所以,认定傅明收款82000元的行为,是代表五湖公司收取货款。

此外,五湖公司举证的关于傅明在其公司的岗位情况表,系其单方制作,不具有证明力,不予采纳。五湖公司举证的两名证人证言,未到庭经过质证,不符合证据的形式,且系五湖公司工作人员具有利害关系,也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由五湖公司赔偿药店各项损失90960元。案件审结后,六合法院于本月12日向区药监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该局对于剩余的假冒阿胶全部予以控制、依法处理,并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经营的规范化管理,防范和杜绝假药、劣药等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区药监部门签收司法建议后,立即会同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对剩余假冒阿胶全部实行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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