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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美舒利胶囊
尼美舒利胶囊

尼美舒利胶囊

处方药 医保乙类

通用名称:尼美舒利胶囊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83692

生产企业: 威特(湖南)药业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类风湿性关节炎,骨关节炎,手术疼痛,急性创伤疼痛,手术炎症,创伤炎症,耳鼻咽部炎症疼痛,痛经,上呼吸道感染,发热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尼美舒利胶囊
尼美舒利胶囊
氨甲环酸片
氨甲环酸片
主要成分

主要成份为尼美舒利。

本品主要成份为: 氨甲环酸。

生产企业

威特(湖南)药业有限公司

上海信谊万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083692

国药准字H31020040

说明
作用与功效

类风湿性关节炎,骨关节炎,手术疼痛,急性创伤疼痛,手术炎症,创伤炎症,耳鼻咽部炎症疼痛,痛经,上呼吸道感染,发热

本品主要用于急性或慢性、局限性或全身性原发性纤维蛋白溶解亢进所致的各种出血。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所致的继发性高纤溶状态,在未肝素化前,慎用本品。本品尚适用于:前列腺、尿道、肺、脑、子宫、肾上腺、甲状腺、肝等富有纤溶酶原激活物脏器的外伤或手术出血;用作组织型纤溶酶原激活物(-PA)、链激酶及尿激酶的拮抗物;人工流产、胎盘早期剥落、死胎和羊水栓塞引起的纤溶性出血;局部纤溶性增高的月经过多,眼前房出血及严重鼻出血;用于防止或减轻因子VIII或因子IX缺乏的血友病患者拔牙或口腔手术后的出血;中枢动脉瘤破裂所致的轻度出血,如蛛网膜下腔出血和颅内动脉瘤出血;应用本品止血优于其他抗纤溶药,但必须注意并发脑水肿或脑梗塞的危险性,至于重症有手术指征患者,本品仅可作辅助用药;用于治疗遗传性血管神经性水肿.可减少其发作次数和严重度;血友病患者发生活动性出血,可联合应用本药;可治疗溶栓过量所致的严重出血。

用法用量

1.本品口服﹐成人一次0.1g(1粒)﹐每日2次﹐餐后服用。按病情的轻重和患者的需要﹐可以增加到0.2g(2粒)﹐每日2次。 2.儿童常用剂量为每日每公斤体重5mg﹐分2至3次服用。 3.老年病人的服药量应严格遵照医生规定。医生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减少以上所列的剂量。

口服:一次1~1.5g(4~6片),一日2~6g(8~24片)。为防止手术前后出血,可参考上述剂量,为治疗原发性纤维蛋白溶解所致出血,剂量可酌情加大。

副作用

1.对本品、乙酰水杨酸或对其他非甾体类药过敏者禁用。2.活动性肠胃出血或消化道溃疡活动期的患者禁用。3.严重的肝功能不全、严重的肾功能障碍患者禁用。

本品副作用较氨基己酸为少。偶有药物过量所致颅内血栓形成和出血。副作用尚有腹泻、恶心及呕吐;较少见的有经期不适(经期血液凝固所致)。持续应用本品较久者,应作眼科检查监护(例如视力测验、视觉、视野和眼底)。

禁忌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尚不明确。儿童用药:儿童常用剂量为每日每公斤体重5mg﹐分2至3次服用。老人用药:1.老年病人的服药量应严格遵照医生规定。 2.医生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减少以上所列的剂量。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儿童用药: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老年用药: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成分

类风湿性关节炎,骨关节炎,手术疼痛,急性创伤疼痛,手术炎症,创伤炎症,耳鼻咽部炎症疼痛,痛经,上呼吸道感染,发热

本品主要用于急性或慢性、局限性或全身性原发性纤维蛋白溶解亢进所致的各种出血。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所致的继发性高纤溶状态,在未肝素化前,慎用本品。本品尚适用于:前列腺、尿道、肺、脑、子宫、肾上腺、甲状腺、肝等富有纤溶酶原激活物脏器的外伤或手术出血;用作组织型纤溶酶原激活物(-PA)、链激酶及尿激酶的拮抗物;人工流产、胎盘早期剥落、死胎和羊水栓塞引起的纤溶性出血;局部纤溶性增高的月经过多,眼前房出血及严重鼻出血;用于防止或减轻因子VIII或因子IX缺乏的血友病患者拔牙或口腔手术后的出血;中枢动脉瘤破裂所致的轻度出血,如蛛网膜下腔出血和颅内动脉瘤出血;应用本品止血优于其他抗纤溶药,但必须注意并发脑水肿或脑梗塞的危险性,至于重症有手术指征患者,本品仅可作辅助用药;用于治疗遗传性血管神经性水肿.可减少其发作次数和严重度;血友病患者发生活动性出血,可联合应用本药;可治疗溶栓过量所致的严重出血。

药理作用

1.本品属非甾体类抗炎药,具有镇痛、抗炎、解热作用。其作用机理尚未完全清楚,可能主要与抑制前列腺素的合成、白细胞的介质释放和多形核白细胞的氧化反应有关。2.由于尼美舒利通过尼美舒利是高度选择性抑制炎症性前列腺素合成酶Cox-2的活性,对Cox-1没有作用,所以大大减少消化系统不良反应,对阿司匹林敏感的支气管哮喘亦安全。

注意事项

1.本品可与阿司匹林和其它非甾体抗炎药有交叉过敏反应。2.有出血性疾病、胃肠道疾病、接受抗凝血剂治疗或抗血小板聚集药物的患者应慎用。3.本品通过肾脏排泄,如有肾功能不全,应根据内生肌苷清除率相应调整用药剂量。4.在服用本品之后,如出现视力下降,应停止用药,进行眼科检查。

1.应用本品患者要监护血栓形成并发症的可能性。对于有血栓形成倾向者(如急性心肌梗死)宜慎用。 2.本品一般不单独用于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所致的继发性纤溶性出血,以防进一步血栓形成,影响脏器功能,特别是急性肾功能衰竭。如有必要,应在肝素化的基础上才应用本品。 3.如与其他凝血因子如因子IX等合用,应警惕血栓形成,一般认为在凝血因子使用后8小时再用本品较为妥善。 4.由于本品可导致继发肾盂和输尿管凝血块阻塞,血友病或肾盂实质病变发生大量血尿时要慎用。 5.宫内死胎所致低纤维蛋白原血症出血,肝素治疗较本品为安全。 6.慢性肾功能不全时用量酌减,给药后尿液浓度常较高:治疗前列腺手术出血时,用量也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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