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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福平
利福平

利福平

处方药 医保

通用名称:利福平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4022373

生产企业: 台山市新宁制药有限公司

功能主治:滴眼用利福平:

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信息
利福平
利福平
颠茄磺苄啶片
颠茄磺苄啶片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分为利福平。

本品为复方制剂,含活性成份磺胺甲噁唑0.1g、甲氧苄啶20mg、颠茄流浸膏2mg。

生产企业

台山市新宁制药有限公司

哈药集团制药六厂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44022373

国药准字H23023414

说明
作用与功效

滴眼用利福平:

本品用于痢疾杆菌引起的慢性菌痢和其他敏感致病菌引起的肠炎等。

用法用量

滴眼用利福平: 滴眼。一次1-2滴,一日4-6次。将滴丸放入缓冲液中,振摇,使完全溶解后滴眼。 利福平胶囊/利福平片: 1、抗结核治疗:成人,口服,一日0.45g-0.60g,空腹顿服,每日不超过1.2g;1个月以上小儿每日按体重10-20mg/kg,空腹顿服,每日量不超过0.6g。 2、脑膜炎奈瑟菌带菌者:成人5mg/kg,每12小时1次,连续2日;1个月以上小儿每日10mg/kg,每12小时1次,连服4次。 3、老年患者,口服,按每日10mg/kg,空腹顿服。 注射用利福平: 1、用法:本品仅供静脉滴注,须即配即用。输液配制方法:将10ml注射用水加入利福平管制注射剂瓶中,振摇待利福平完全溶解之后,加入500毫升5%葡萄糖溶液或生理盐水中,输液应在2-3小时内完成。 2、用量: (1)结核病: 成人:一次10mg/kg,一日一次,一日剂量不超过0.6g。 儿童:一次10-20mg/kg,一日一次,一日剂量不超过0.6g。 (2)其他感染:军团病或重症葡萄球菌感染。 成人剂量:建议一日剂量为0.6g-1.2g,分2-4次给药。

口服。2~5岁:一次1~2片;5~12岁:一次2~4片;一日2次。一个疗程为1~5天,继续服用需遵医嘱。

副作用

1、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2、严重肝功能不全患者禁用。 3、胆道阻塞患者禁用。 4、3个月以内孕妇禁用。

1.过敏反应较为常见,可表现为药疹,严重者可发生渗出性多形红斑、剥脱性皮炎和大疱表皮松解萎缩性皮炎等;也有表现为光敏反应、药物热、关节及肌肉疼痛、发热等血清病样反应。偶见过敏性休克。 2.中性粒细胞减少或缺乏症、血小板减少症及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可表现为咽痛、发热、苍白和出血倾向。 3.溶血性贫血及血红蛋白尿。这在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的患者应用磺胺药后易于发生,在新生儿和小儿中较成人为多见。 4.高胆红素血症和新生儿核黄疸。由于本品与胆红素竞争蛋白结合部位,可致游离胆红素增高。新生儿肝功能不完善,对胆红素处理差,故较易发生高胆红素血症和新生儿黄疸,偶可发生核黄疸。 5.肝脏损害。可发生黄疸、肝功能减退,严重者可发生急性肝坏死。 6.肾脏损害。可发生结晶尿、血尿和管型尿;偶有患者发生间质性肾炎或肾小管坏死的严重不良反应。 7.恶心、呕吐、胃纳减退、腹泻、头痛、乏力等,一般症状轻微。偶有患者发生艰难梭菌肠炎,此时需停药。 8.甲状腺肿大及功能减退偶有发生。 9.中枢神经系统毒性反应偶可发生,表现为精神错乱、定向力障碍、幻觉、欣快感或抑郁感。 10.口干,视力模糊,心率加快,皮肤潮红,

禁忌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本品可穿过血胎盘屏障至胎儿体内,动物实验发现有致畸作用。本品可自乳汁中分泌,乳汁中浓度约可达母体血药浓度的50%~100%,药物可能对婴儿产生影响。本品在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的新生儿中应用有导致溶血性贫血发生的可能。故哺乳期妇女不宜应用本品。儿童用药:由于本品可与胆红素竞争在血浆蛋白上的结合部位,而新生儿的乙酰转移酶系统未发育完善,磺胺游离血浓度增高,以致增加了核黄疸发生的危险性,因此该类药物在新生儿及2个月以下婴儿的应用属禁忌。儿童处于生长发育期,肝肾功能还不完善,用药量应酌减。老年用药:老年患者应用本品时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机会增加:如严重皮疹等皮肤过敏反应及骨髓抑制、白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等血液系统异常,同时应用利尿药者更易发生。因此老年患者宜避免使用,确有指征时需权衡利弊后决定。

药理作用

1、消化系统:可出现烧心、上腹不适、厌食、呕吐、恶心、腹泻、胃肠胀气、黄疸。 肝脏:本药有肝毒性,多发生在与其他结核药联合使用时,表现为ALT升高、肝肿大,严重时出现黄疸。 2、血液系统:高剂量间歇治疗时可引起血小板减少症。但合理的每日督导治疗则很少发生这种情况。停药后血小板减少及紫癜可恢复。偶有暂时性白细胞减少、溶血性贫血和血红蛋白降低的报道。 3、中枢神经系统:有出现头痛、发热、嗜睡、疲劳、头昏、共济失调、注意力不集中、四肢疼痛、全身麻木等的报道。偶有肌病和精神错乱的报道。 4、内分泌系统:可引起月经紊乱。偶有引起肾上腺机能不全的报道。 5、肾脏:可引起BUN和血尿酸升高。偶有溶血、血红蛋白尿、血尿、间质性肾炎、急性肾小管坏死和肾功不全。这些通常考虑为高度的过敏反应所致,一 般多在间歇治疗或者故意、偶然中断每日治疗后的重新用药后出现。当中止用药或者开始合理用药后,这些症状可恢复。 6、皮肤:皮肤反应一般轻微且为自限性,包括皮肤发红、瘙痒伴或不伴随皮疹的出现。严重的皮肤反应多由过敏反应引起,但并不常见。 7、过敏反应:偶有瘙痒、荨麻疹、皮疹、多形红斑、毒性表皮坏死松解、脉管炎。 8、其他:面部及四肢浮肿。间歇治疗还可引起流感样症状,呼吸短促,血压降低,休克。

注意事项

1、酒精中毒、肝功能损害者慎用。婴儿、3个月以上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慎用。 2、对诊断的干扰:可引起直接抗球蛋白试验(Coombs试验)阳性;干扰血清叶酸浓度测定和血清维生素B12浓度测定结果;可使磺溴酞钠试验滞留出现假阳性;可干扰利用分光光度计或颜色改变而进行的各项尿液分析试验的结果;可使血液尿素氮、血清碱性磷酸酶、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血清胆红素及血清尿酸浓度测定结果增高。 3、利福平可致肝功能不全,在原有肝病患者或本品与其他肝毒性药物同服时有伴发黄疸死亡病例的报道,因此原有肝病患者,仅在有明确指征情况下方可慎用,治疗开始前、治疗中严密观察肝功能变化,肝损害一旦出现,立即停药。 4、高胆红素血症系肝细胞性和胆汁潴留的混合型,轻症患者用药中自行消退,重者需停药观察。血胆红素升高也可能是利福平与胆红素竞争排泄的结果。治疗初期2~3个月应严密监测肝功能变化。 5、单用利福平治疗结核病或其他细菌性感染时病原菌可迅速产生耐药性,因此本品必须与其他药物合用。治疗可能需持续6个月~2年,甚至数年。 6、利福平可能引起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并导致齿龈出血和感染、伤口愈合延迟等。此时应避免拔牙等手术、并注意口腔卫生、刷牙及剔牙均需慎重,直至血象恢复正常。用药期间应定期检查周围血象。 7、利福平应于餐前l小时或餐后2小时服用,清晨空腹一次服用吸收最好,因进食影响本品吸收。 8、肝功能减退的患者常需减少剂量,每日剂量≤8mg/kg。 9、肾功能减退者不需减量。在肾小球滤过率减低或无尿患者中利福平的血药浓度无显著改变。 10、服药后尿、唾液、汗液等排泄物均可显橘红色。 11、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1)利福平可透过胎盘,动物实验曾引起畸胎。人类虽尚无致畸报道,但目前无足够资料表明可在妊娠期安全应用。3个月以内孕妇禁用。3个月以下孕妇慎用。 (2)利福平可由乳汁排泄,哺乳期妇女用药应充分权衡利弊后决定。 12、儿童用药:本品在5岁以下小儿应用的安全性尚未确立。婴儿慎用。 13、老年用药:老年患者肝功能有所减退,用药量应酌减。 14、药物过量: (1)逾量的表现:精神迟钝;眼周或面部水肿;全身瘙痒;红人综合征(皮肤粘膜及巩膜呈红色或橙色)。有原发肝病,酗酒者或同服其他肝毒性药物者可能引起死亡。 (2)处理:①停药。②洗胃,因患者往往出现恶心、呕吐,不宜再催吐;洗胃后给予活性炭糊,以吸收胃肠道内残余的利福平;有严重恶心呕吐者给予镇吐药。③静脉输液并给予利尿剂,促进药物的排泄。④对症和支持疗法。

1.交叉过敏反应。对一种磺胺药呈现过敏的患者对其他磺胺药也可能过敏。 2.肝脏损害。可发生黄疸、肝功能减退,严重者可发生急性肝坏死,故有肝功能损害患者宜避免应用。 3.肾脏损害。可发生结晶尿、血尿和管型尿,故服用本品期间应多饮水,保持高尿流量,如应用本品疗程长、剂量大时,除多饮水外,宜同服碳酸氢钠,以防止此不良反应。失水、休克和老年患者应用本品易致肾损害,应慎用或避免应用本品。肾功能减退患者不宜应用本品。 4.对呋塞米、砜类、噻嗪类利尿药、磺脲类、碳酸酐酶抑制药呈现过敏的患者,对磺胺药亦可过敏。 5、胃与十二指肠溃疡及心力衰竭患者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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